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拿走同事手机套现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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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王某多次将住在同一宿舍的同事张某的手机私自拿走,用事先窥得的密码使用该手机支付宝扫描其朋友姚某所经营店铺的收款码,并对姚某谎称在帮朋友套现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以张某手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信用卡套现5200元。后姚某将5200元转给被告人王某。

【评析】关于王某行为的认定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应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王某行为是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本案中,王某将张某手机私自拿走后利用手机中的支付宝进行套取现金,使用的是张某支付宝的相关资料,并没有直接使用张某信用卡的姓名、卡号、密码等内容,不能因为王某套取的现金最终来源于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就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其次,因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所以冒用他人信用的诈骗行为,也必须是欺骗他人使之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本案中,王某只是欺骗姚某谎称在帮朋友套现,其并没有冒用张某信用卡的行为,且姚某也没有误以为王某是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只是误认为王某有权使用手机支付宝进行套现。退一步讲,如果王某没有谎称帮助朋友套现,只是在姚某店铺消费,则此时姚某就没有产生任何错误认识,其向王某交付商品也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所以在本案中虽然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谎称在帮朋友套现),姚某也产生了错误认识(王某有权使用他人手机支付宝进行消费),但是姚某并不是基于该错误认识向王某交付财物(王某通过手机支付宝消费后,其就应当交付相应的商品),故王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关于本案中王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自盗刷他人手机支付宝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一方面上述行为违反了张某的意志,而不是使银行或特约商户产生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进而基于有瑕疵的意思处分了财产;另一方面,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普通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减少债权或增加债务),而上述行为属于使得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持有人增加了债务,王某获取了相应的财产。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私自盗用他人绑定了信用卡的手机支付宝套取现金的行为,既没有直接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存在受骗者基于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所以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认定为盗窃罪华为手机绑定不了信用卡

标签: 套现 拿走 认定 同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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